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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黄付国追偿权纠纷案

2018-01-05 09:35:24

 基本案情:

执行案件字号:(2017)云71023

案由: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黄付国

立案日期:2017119

执行依据作出机关、字号、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主要内容:

依据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5)开铁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被告黄付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返还该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李世德亲属垫付的92089元。

执行标的:92089.00

执行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及手机号码:高静洪  13987384457

执行情况:

我院于2017119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119日向被执行人黄付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被执行人黄付国无存款,名下有两辆两轮摩托车,房产部门查询,名下只有农村的唯一自建房。2017413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黄付国家中进行执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五口人,其中2人有残疾,其妻双目失明,二女儿患有小儿麻痹(共有三个孩子),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家中极度贫困,无力履行。通过对村委会的调查,证实了被执行人黄付国属贫困户,泸西县民政局每年向其发放1100.00元的低保款。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作了回告,并将执法过程录像,刻录光盘送达申请人。最终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本案得以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最终以终结执行为结案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其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本案处理方式,执行过程、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本案为努力实现司法公开的目标,开创将执行现场影像情况刻录为光盘,现场播放并交付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能够直观地了解法院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最终取得申请人的理解,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