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2015-06-20 13:00:14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除举证责任倒置外,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被告为个人的,原告有条件的可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在起诉前原告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印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及车辆的保险信息,起诉时提交至法院;
(4)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信息,可登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5)原告或被告有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手续:
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授权委托书》。
(1)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代理函及律师证复印件或法律服务部门开具的代理函等;
(2)委托代理人属于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提交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为单位员工的,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的人员,应当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组织的推荐函。
另外,除律师外,其他委托代理人均需提交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时需提交基本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与实际损失:
1、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
(1)保险合同文本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或发票;
(5)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6)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案件,需提交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事由及证据。
2、保险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
(7)发生意外事故的证明或交通事故认定书;
(8)医院的诊断书及住院病历;
(9)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据,出险定损报告、理赔通知书或拒赔通知书等;
(10)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11)保险公司如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对其拒赔主张及理由进行举证。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或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等;
3、证明保险损失情况、请求赔偿的数额、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等相关证据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如医疗票据,后期治疗费鉴定,车辆修理发票及项目清单等;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如车辆损失鉴定书、伤残鉴定报告等;
(14)其他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笔迹鉴定、损失原因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
起诉时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只需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数+1份复印件 。证据原件在开庭质证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