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须知
2015-06-20 13:05:27
1、当享人进行民事纠纷诉讼,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并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使用A4型纸张,大于A4型纸张的,使用A3型纸张。
诉讼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及其它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2、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以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和申请先予执行。
5、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
6、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和申请勘验、鉴定、审计的权利;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权限。该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法院。
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0、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2、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向法庭提出。
13、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诚实信用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相应规定详见《举证须知》。
14、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得约请合议庭人员讨论案情,不得托关系、找领导、批条子,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15、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自动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拒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6、当事人有阅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