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_赔委会审理申诉_流程说明
2020-04-26 14:18:33
3国家赔偿_赔委会审理申诉_流程说明文档
3.1 立案阶段...................................................................................... 3
3.1.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 3
3.1.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4
3.1.3一次性告知补齐..................................................................... 5
3.1.4法定时限内是否补齐.............................................................. 6
3.1.5不予审查................................................................................. 7
3.1.6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8
3.1.7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9
3.1.8决定立案............................................................................... 10
3.1.9调卷....................................................................................... 11
3.1.10移送赔偿委员会................................................................. 12
3.2 审理阶段.................................................................................... 12
3.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13
3.2.1.1申请撤回申诉................................................................. 14
3.2.1.2准许撤回......................................................................... 15
3.2.1.3中止审理......................................................................... 16
3.2.1.4恢复审理......................................................................... 17
3.2.1.5终结审理......................................................................... 18
3.2.2指定承办人........................................................................... 19
3.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20
3.2.4书面审理............................................................................... 21
3.2.5审查申诉事由....................................................................... 22
3.2.5.1全面审查......................................................................... 23
3.2.5.2听取陈述申辩................................................................. 24
3.2.6是否协商............................................................................... 25
3.2.7是否达成协议....................................................................... 26
3.2.8审查确认............................................................................... 27
3.2.9撰写审理报告....................................................................... 28
3.3 作出决定阶段............................................................................ 28
3.3.1赔偿委员会讨论................................................................... 29
3.3.2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30
3.3.3审委会讨论........................................................................... 31
3.3.4作出决定............................................................................... 32
3.4 结案阶段.................................................................................... 32
3.4.1文书制作............................................................................... 33
3.4.1.1决定重新审理................................................................. 34
3.4.1.1.1上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决定直接重新审理.................. 35
3.4.1.1.2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委会重新审理.................. 36
3.4.1.2驳回申诉......................................................................... 37
3.4.1.3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委会依法审理........................ 38
3.4.1.4决定准予撤回申诉.......................................................... 39
3.4.1.5决定终结......................................................................... 40
3.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40
3.4.3结案归档............................................................................... 41
3.4.4文书上网............................................................................... 42
3.1立案阶段
3.1.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
节点编号 |
3.1.1 |
节点名称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向作出生效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首要节点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
3.1.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节点编号 |
3.1.2 |
节点名称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收到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
3.1.3一次性告知补齐
节点编号 |
3.1.3 |
节点名称 |
一次性告知补齐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材料不齐全。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庭收取材料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
3.1.4法定时限内是否补齐
节点编号 |
3.1.4 |
节点名称 |
法定时限内是否补齐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补齐材料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申诉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认为赔偿申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补正期限届满后,一般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
3.1.5不予审查
节点编号 |
3.1.5 |
节点名称 |
不予审查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法定拒绝补正材料或法定时间内未补齐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
3.1.6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节点编号 |
3.1.6 |
节点名称 |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申诉材料齐全或者法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法定期限届满后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
3.1.7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节点编号 |
3.1.7 |
节点名称 |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不符合立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诉申诉人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申诉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
3.1.8决定立案
节点编号 |
3.1.8 |
节点名称 |
决定立案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符合立案条件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
3.1.9调卷
节点编号 |
3.1.9 |
节点名称 |
调卷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在移送赔偿委员会前,先行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决定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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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对前述两类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七日内作出不子受理决定,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3.1.10移送赔偿委员会
节点编号 |
3.1.10 |
节点名称 |
移送赔偿委员会 |
节点业务描述 |
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委员会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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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度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目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
3.2 审理阶段
3.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节点编号 |
3.2.1 |
节点名称 |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或者需要中止审理、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申诉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
3.2.1.1申请撤回申诉
节点编号 |
3.2.1.1 |
节点名称 |
申请撤回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申诉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申诉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3.2.1.2准许撤回
节点编号 |
3.1.2.2 |
节点名称 |
准许撤回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申诉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申诉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参照决定书(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3.2.1.3中止审理
节点编号 |
3.2.1.3 |
节点名称 |
中止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申诉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
3.2.1.4恢复审理
节点编号 |
3.2.1.4 |
节点名称 |
恢复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中止事由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各当事人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中止事由消除后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
3.2.1.5终结审理
节点编号 |
3.2.1.5 |
节点名称 |
终结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申诉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
3.2.2指定承办人
节点编号 |
3.2.2 |
节点名称 |
指定承办人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指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案件办理机构收到案件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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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3.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节点编号 |
3.2.3 |
节点名称 |
回避 |
节点业务描述 |
|
参与主体 |
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办理阶段 |
时限标准 |
|
文书模板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3.2.4书面审理
节点编号 |
3.2.4 |
节点名称 |
书面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
时限标准 |
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
3.2.5审查申诉事由
节点编号 |
3.2.5 |
节点名称 |
审查申诉事由 |
节点业务描述 |
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后,评议之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
3.2.5.1全面审查
节点编号 |
3.2.5.1 |
节点名称 |
全面审查 |
节点业务描述 |
必要时进行全面审查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后、评议定案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
3.2.5.2听取陈述申辩
节点编号 |
3.2.5.2 |
节点名称 |
听取陈述申辩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后,评议定案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
3.2.6是否协商
节点编号 |
3.2.6 |
节点名称 |
是否协商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依法进行协商。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理时 |
时限标准 |
评议并作出决定前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及诶单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3.2.7是否达成协议
节点编号 |
3.2.7 |
节点名称 |
是否达成协议 |
节点业务描述 |
根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否愿意协商以及是否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下一步工作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评议定案前 |
时限标准 |
评议并作出决定前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3.2.8审查确认
节点编号 |
3.2.8 |
节点名称 |
审查确认 |
节点业务描述 |
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需经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赔偿委员会、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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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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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3.2.9撰写审理报告
节点编号 |
3.2.9 |
节点名称 |
撰写审理报告 |
节点业务描述 |
负责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查清事实后撰写案件审理报告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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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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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审理报告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3.3作出决定阶段
3.3.1赔偿委员会讨论
节点编号 |
3.3.1 |
节点名称 |
赔偿委员会讨论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提交审理报告后,赔偿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出席人数为三人以上,讨论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书记员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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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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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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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款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第三款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3.3.2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节点编号 |
3.3.2 |
节点名称 |
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院长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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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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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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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3.3.3审委会讨论
节点编号 |
3.3.3 |
节点名称 |
审委会讨论 |
节点业务描述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并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审委员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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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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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信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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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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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3.3.4作出决定
节点编号 |
3.3.4 |
节点名称 |
作出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审判委员会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得出处理意见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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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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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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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3.4结案阶段
3.4.1文书制作
节点编号 |
3.4.1 |
节点名称 |
文书制作 |
节点业务描述 |
作出决定后,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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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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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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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度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
3.4.1.1决定重新审理
节点编号 |
3.4.1.1 |
节点名称 |
决定重新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重新审理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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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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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决定重新审理)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 (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
3.4.1.1.1上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决定直接重新审理
节点编号 |
3.4.1.1.1 |
节点名称 |
上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决定直接重新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重新审理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重新审理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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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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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审理)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
3.4.1.1.2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委会重新审理
节点编号 |
3.4.1.1.2 |
节点名称 |
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重新审理决定,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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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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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 (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
3.4.1.2驳回申诉
节点编号 |
3.4.1.2 |
节点名称 |
驳回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申诉不成立或者不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赔偿申诉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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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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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后驳回申诉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 (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
3.4.1.3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委会依法审理
节点编号 |
3.4.1.3 |
节点名称 |
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委会依法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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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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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后驳回申诉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 (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
3.4.1.4决定准予撤回申诉
节点编号 |
3.4.1.4 |
节点名称 |
决定准予撤回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准许的,作出准许的决定;不准许的,作出相应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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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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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3.4.1.5决定终结
节点编号 |
3.4.1.5 |
节点名称 |
决定终结 |
节点业务描述 |
出现终结情形,赔偿委员会决定终结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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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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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决定终结审查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
3.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3.4.3结案归档
节点编号 |
3.4.3 |
节点名称 |
结案归档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结后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案件卷宗归档至本院档案部门 |
参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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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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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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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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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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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文书上网
节点编号 |
3.4.4 |
节点名称 |
文书上网 |
节点业务描述 |
归档后,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
参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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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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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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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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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