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_赔委会审理_流程说明
2020-04-26 14:18:01
2国家赔偿_赔委会审理_流程说明文档
2.1 立案............................................................................................. 3
2.1.1提出赔偿申请......................................................................... 3
2.1.2接收申请、出具凭证.............................................................. 4
2.1.3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
2.1.4一次性告知补正..................................................................... 6
2.1.5审查补正是否符合要求.......................................................... 7
2.1.6立案........................................................................................ 8
2.1.7通知当事人并送达.................................................................. 9
2.1.8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10
2.1.9移送赔偿委员会.................................................................... 11
2.1.10决定不予受理..................................................................... 12
2.2 审理........................................................................................... 12
2.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13
2.2.1.1申请撤回赔偿请求.......................................................... 14
2.2.1.2准许撤回......................................................................... 15
2.2.1.3中止审理......................................................................... 16
2.2.1.4恢复审理......................................................................... 17
2.2.1.5终结审理......................................................................... 18
2.2.2指定承办人员....................................................................... 19
2.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20
2.2.4案件审理............................................................................... 21
2.2.5是否具有质证情形................................................................ 22
2.2.6书面审查............................................................................... 23
2.2.6.1各方提供证据................................................................. 24
2.2.6.2阅卷................................................................................. 25
2.2.6.3调取证据......................................................................... 26
2.2.6.4调查情况......................................................................... 27
2.2.7质证(参见国家赔偿6质证)............................................. 27
2.2.8协商...................................................................................... 28
2.2.9是否达成协议....................................................................... 29
2.2.10审查确认............................................................................. 30
2.2.11撰写审理报告..................................................................... 31
2.3 决定........................................................................................... 31
2.3.1赔偿委员会讨论................................................................... 32
2.3.2是否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 33
2.3.3审判委员会讨论................................................................... 34
2.3.4作出决定............................................................................... 35
2.4 结案........................................................................................... 35
2.4.1文书制作............................................................................... 36
2.4.1.1确认协议......................................................................... 37
2.4.1.2程序驳回......................................................................... 38
2.4.1.3终结审理......................................................................... 39
2.4.1.4指令处理......................................................................... 40
2.4.1.5赔偿决定......................................................................... 41
2.4.1.6准许撤回......................................................................... 42
2.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42
2.4.3结案归档............................................................................... 43
2.4.4执行...................................................................................... 44
2.4.5文书上网............................................................................... 45
2.4.6申诉(参见国家赔偿3赔委会审理申诉).......................... 46
2.1 立案
2.1.1提出赔偿申请
节点编号 |
2.1.1 |
节点名称 |
提出赔偿申请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首要节点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口头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2.1.2接收申请、出具凭证
节点编号 |
2.1.2 |
节点名称 |
接收申请、出具凭证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国家赔偿申请采用登记立案制度。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出具收讫凭证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收到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八条第一款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2.1.3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节点编号 |
2.1.3 |
节点名称 |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予以审查。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庭收取材料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7日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2.1.4一次性告知补正
节点编号 |
2.1.4 |
节点名称 |
一次性告知补正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认为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5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补正通知书(通知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2.1.5审查补正是否符合要求
节点编号 |
2.1.5 |
节点名称 |
审查补正是否符合要求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者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补正期限届满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2.1.6立案
节点编号 |
2.1.6 |
节点名称 |
立案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申请材料和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除当场登记立案外,经审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法院审查结束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当场立案或者审查结束后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
2.1.7通知当事人并送达
节点编号 |
2.1.7 |
节点名称 |
通知当事人并送达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赔偿请求人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5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受理案件通知书(一)(通知赔偿请求人用)、受理案件通知书(二)(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
2.1.8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节点编号 |
2.1.8 |
节点名称 |
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义务机关是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在移送赔偿委员会前,先行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决定受理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对前述两类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七日内作出不子受理决定,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2.1.9移送赔偿委员会
节点编号 |
2.1.9 |
节点名称 |
移送赔偿委员会 |
节点业务描述 |
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
2.1.10决定不予受理
节点编号 |
2.1.10 |
节点名称 |
决定不予受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立案庭经审查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
节点时限标准 |
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七条第四款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2.2 审理
2.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节点编号 |
2.2.1 |
节点名称 |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请求,或者需要中止审理、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2.2.1.1申请撤回赔偿请求
节点编号 |
2.2.1.1 |
节点名称 |
申请撤回赔偿请求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准许的,作出准许的决定;不准许的,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2.2.1.2准许撤回
节点编号 |
2.2.1.2 |
节点名称 |
准许撤回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准许的,作出准许的决定;不准许的,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2.2.1.3中止审理
节点编号 |
2.2.1.3 |
节点名称 |
中止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2.2.1.4恢复审理
节点编号 |
2.2.1.4 |
节点名称 |
恢复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中止事由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各当事人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中止事由消除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2.2.1.5终结审理
节点编号 |
2.2.1.5 |
节点名称 |
终结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2.2.2指定承办人员
节点编号 |
2.2.2 |
节点名称 |
指定承办人员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指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案件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2.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节点编号 |
2.2.3 |
节点名称 |
回避 |
节点业务描述 |
|
参与主体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2.2.4案件审理
节点编号 |
2.2.4 |
节点名称 |
案件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方式、期限。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其他合议庭成员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受理案件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2.2.5是否具有质证情形
节点编号 |
2.2.5 |
节点名称 |
是否具有质证情形 |
节点业务描述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质证。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承办人初步阅卷后,书面审查或者质证之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2.2.6书面审查
节点编号 |
2.2.6 |
节点名称 |
书面审查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受理案件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
2.2.6.1各方提供证据
节点编号 |
2.2.6.1 |
节点名称 |
各方提供证据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证据,以及各自的举证要求 |
参与主体 |
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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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2.2.6.2阅卷
节点编号 |
2.2.6.2 |
节点名称 |
阅卷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员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及各方提供的证据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收到各方证据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2.2.6.3调取证据
节点编号 |
2.2.6.3 |
节点名称 |
调取证据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对某些特殊证据,可以依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调取;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举证期限内及案件审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
2.2.6.4调查情况
节点编号 |
2.2.6.4 |
节点名称 |
调查情况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
2.2.7质证(参见国家赔偿6质证)
2.2.8协商
节点编号 |
2.2.8 |
节点名称 |
协商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依法进行协商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理阶段,撰写审理报告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2.2.9是否达成协议
节点编号 |
2.2.9 |
节点名称 |
是否达成协议 |
节点业务描述 |
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协商以及是否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理阶段,撰写审理报告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2.2.10审查确认
节点编号 |
2.2.10 |
节点名称 |
审查确认 |
节点业务描述 |
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需经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赔偿委员会、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达成协议后,撰写审理报告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2.2.11撰写审理报告
节点编号 |
2.2.11 |
节点名称 |
撰写审理报告 |
节点业务描述 |
负责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查清事实后撰写案件审理报告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查清案件事实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审理报告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2.3 决定
2.3.1赔偿委员会讨论
2.3.2是否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
节点编号 |
2.3.2 |
节点名称 |
是否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院长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2.3.3审判委员会讨论
节点编号 |
2.3.3 |
节点名称 |
审判委员会讨论 |
节点业务描述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并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审委员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2.3.4作出决定
节点编号 |
2.3.4 |
节点名称 |
作出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审判委员会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得出处理意见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讨论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2.4 结案
2.4.1文书制作
节点编号 |
2.4.1 |
节点名称 |
文书制作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制作决定书或国家赔偿决定书,文书格式应当符合要求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
2.4.1.1确认协议
节点编号 |
2.4.1.1 |
节点名称 |
确认协议 |
节点业务描述 |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该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写出决定主文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2.4.1.2程序驳回
节点编号 |
2.4.1.2 |
节点名称 |
程序驳回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审理后决定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制作决定书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2.4.1.3终结审理
节点编号 |
2.4.1.3 |
节点名称 |
终结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出现终结情形,赔偿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2.4.1.4指令处理
节点编号 |
2.4.1.4 |
节点名称 |
指令处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错误的,必要时可以决定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指令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2.4.1.5赔偿决定
节点编号 |
2.4.1.5 |
节点名称 |
赔偿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就赔偿请求作出实体的处理决定 |
参与主体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2.4.1.6准许撤回
节点编号 |
2.4.1.6 |
节点名称 |
准许撤回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准许的,作出准许的决定;不准许的,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2.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2.4.3结案归档
节点编号 |
2.4.3 |
节点名称 |
结案归档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结后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案件卷宗归档至本院档案部门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档案部门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结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
2.4.4执行
节点编号 |
2.4.4 |
节点名称 |
执行国家赔偿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应当执行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结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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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
2.4.5文书上网
节点编号 |
2.4.5 |
节点名称 |
文书上网 |
节点业务描述 |
归档后,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站,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生效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7个工作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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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
2.4.6申诉(参见国家赔偿3赔委会审理申诉)
节点编号 |
2.4.6 |
节点名称 |
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参与主体 |
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