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_自赔_流程说明
2020-04-26 14:16:40
1国家赔偿_自赔_流程说明文档
1.1 立案阶段...................................................................................... 3
1.1.1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 3
1.1.1.1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 4
1.1.1.2当场出具书面凭证............................................................ 5
1.1.1.3请求人邮寄递交赔偿申请................................................ 6
1.1.1.4及时登记审查................................................................... 7
1.1.2材料是否齐全......................................................................... 8
1.1.2.1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9
1.1.2.2补正材料是否齐全.......................................................... 10
1.1.2.3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1
1.1.3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12
1.1.4决定立案............................................................................... 13
1.1.5送达受理通知书................................................................... 14
1.1.6调取卷宗............................................................................... 15
1.1.7移送理赔机构....................................................................... 16
1.2 办理阶段.................................................................................... 16
1.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17
1.2.1.1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18
1.2.1.2准许撤回......................................................................... 19
1.2.1.3中止审理......................................................................... 20
1.2.1.4恢复审理......................................................................... 21
1.2.1.5终结办理......................................................................... 22
1.2.2指定承办人........................................................................... 23
1.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24
1.2.4阅卷...................................................................................... 25
1.2.5调查核实............................................................................... 26
1.2.6是否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 27
1.2.7举行听证............................................................................... 28
1.2.8是否协商达成协议................................................................ 29
1.2.9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 30
1.3 作出决定.................................................................................... 30
1.3.1经理赔小组或者赔委会讨论................................................ 31
1.3.2报请院长决定....................................................................... 32
1.3.3是否属于重大、疑难............................................................ 33
1.3.4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34
1.4 结案归档.................................................................................... 34
1.4.1文书制作............................................................................... 35
1.4.1.1赔偿决定......................................................................... 36
1.4.1.2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37
1.4.1.3终结决定......................................................................... 38
1.4.1.4准许或不准许决定.......................................................... 39
1.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39
1.4.3履行程序(参见国家赔偿5履行)..................................... 40
1.4.4结案归档............................................................................... 41
1.4.5文书上网............................................................................... 42
1.4.6申诉(参见国家赔偿3赔委会审理申诉).......................... 42
1.1立案阶段
1.1.1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
节点编号 |
1.1.1 |
节点名称 |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首要节点 |
节点时限标准 |
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向人民法院口头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
1.1.1.1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
节点编号 |
1.1.1.1 |
节点名称 |
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当面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八条第一款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
1.1.1.2当场出具书面凭证
节点编号 |
1.1.1.2 |
节点名称 |
当场出具书面凭证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当面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法院立案庭当场出具书面凭证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八条第一款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
1.1.1.3请求人邮寄递交赔偿申请
节点编号 |
1.1.1.3 |
节点名称 |
请求人邮寄递交赔偿申请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邮寄递交赔偿申请的,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
1.1.1.4及时登记审查
节点编号 |
1.1.1.4 |
节点名称 |
及时登记审查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邮寄提出赔偿申请,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
参与主体 |
赔偿请求人、代理人、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
1.1.2材料是否齐全
节点编号 |
1.1.2 |
节点名称 |
材料是否齐全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予以审查。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庭收取材料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
1.1.2.1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节点编号 |
1.1.2.1 |
节点名称 |
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认为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5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补正通知书(通知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1.1.2.2补正材料是否齐全
节点编号 |
1.1.2.2 |
节点名称 |
补正材料是否齐全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者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补正期限届满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
1.1.2.3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节点编号 |
1.1.2.3 |
节点名称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立案庭经审查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
节点时限标准 |
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四款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1.1.3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节点编号 |
1.1.3 |
节点名称 |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申请材料和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除当场登记立案外,经审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法院审查结束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当场立案或者审查结束后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1.1.4决定立案
节点编号 |
1.1.4 |
节点名称 |
决定立案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申请材料和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除当场登记立案外,经审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法院审查结束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当场立案或者审查结束后7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1.1.5送达受理通知书
节点编号 |
1.1.5 |
节点名称 |
送达受理通知书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赔偿请求人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赔偿请求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5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
1.1.6调取卷宗
节点编号 |
1.1.6 |
节点名称 |
调取卷宗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在移送理赔机构前,先行调取相关案件卷宗。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决定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第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1.1.7移送理赔机构
节点编号 |
1.1.7 |
节点名称 |
移送理赔机构 |
节点业务描述 |
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本院理赔机构审理 |
参与主体 |
立案庭、本院理赔机构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受理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3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
1.2办理阶段
1.2.1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节点编号 |
1.2.1 |
节点名称 |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请求,或者需要中止办理、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
1.2.1.1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节点编号 |
1.2.1.1 |
节点名称 |
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准许的,应当准许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1.2.1.2准许撤回
节点编号 |
1.2.1.2 |
节点名称 |
准许撤回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准许的,应当准许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1.2.1.3中止审理
节点编号 |
1.2.1.3 |
节点名称 |
中止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人民法院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1.2.1.4恢复审理
节点编号 |
1.2.1.4 |
节点名称 |
恢复审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中止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各当事人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中止事由消除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
1.2.1.5终结办理
节点编号 |
1.2.1.5 |
节点名称 |
终结办理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赔偿委员会视情况作出决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递交赔偿申请后,作出决定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
1.2.2指定承办人
节点编号 |
1.2.2 |
节点名称 |
指定承办人员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审理自赔案件,指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人民法院理赔机构收到案件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
1.2.3回避(参见民事0.4回避)
节点编号 |
1.2.3 |
节点名称 |
回避 |
节点业务描述 |
|
参与主体 |
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办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
1.2.4阅卷
节点编号 |
1.2.4 |
节点名称 |
阅卷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员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及各方提供的证据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收到案件材料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
1.2.5调查核实
节点编号 |
1.2.5 |
节点名称 |
调查核实 |
节点业务描述 |
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办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
1.2.6是否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
节点编号 |
1.2.6 |
节点名称 |
是否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案件是否争议较大、案件疑难复杂进行判断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后、评议定案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案件办理阶段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1.2.7举行听证
节点编号 |
1.2.7 |
节点名称 |
举行听证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立案后、评议定案前 |
节点时限标准 |
案件办理阶段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1.2.8是否协商达成协议
节点编号 |
1.2.8 |
节点名称 |
是否协商达成协议 |
节点业务描述 |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依法进行协商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办理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1.2.9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
节点编号 |
1.2.9 |
节点名称 |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 |
节点业务描述 |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办理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1.3作出决定
1.3.1经理赔小组或者赔委会讨论
节点编号 |
1.3.1 |
节点名称 |
经理赔小组或者赔委会讨论 |
节点业务描述 |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 |
参与主体 |
理赔机构、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或者理赔小组召开会议时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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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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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1.3.2报请院长决定
节点编号 |
1.3.2 |
节点名称 |
报请院长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对负责承办的审判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 |
参与主体 |
院长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理赔机构讨论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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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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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1.3.3是否属于重大、疑难
节点编号 |
1.3.3 |
节点名称 |
是否属于重大、疑难 |
节点业务描述 |
对案件是否属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判断 |
参与主体 |
院长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报请院长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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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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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1.3.4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节点编号 |
1.3.4 |
节点名称 |
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参与主体 |
院长、院长办公会议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作出决定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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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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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1.4 结案归档
1.4.1文书制作
节点编号 |
1.4.1 |
节点名称 |
文书制作 |
节点业务描述 |
承办人应根据不同的程序和处理结果制作不同的决定书,具体包括:准许或者不准许决定书、终结审理决定书、驳回赔偿申请决定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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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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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1.4.1.1赔偿决定
节点编号 |
1.4.1.1 |
节点名称 |
赔偿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就赔偿请求作出实体的处理决定 |
参与主体 |
理赔小组、赔偿委员会、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文书制作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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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
1.4.1.2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节点编号 |
1.4.1.2 |
节点名称 |
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决定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人,制作决定书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文书制作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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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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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终结决定
节点编号 |
1.4.1.3 |
节点名称 |
终结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案件审理中出现终结情形,决定终结办理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文书制作阶段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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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决定终结办理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
1.4.1.4准许或不准许决定
节点编号 |
1.4.1.4 |
节点名称 |
准许或不准许决定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委员会或者理赔小组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或者理赔小组会依法审查后准许的,作出准许的决定;不准许的,作出相应的决定 |
参与主体 |
赔偿委员会、承办人、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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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 |
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1.4.2送达(参见民事0.10送达)
1.4.3履行程序(参见国家赔偿5履行)
节点编号 |
1.4.3 |
节点名称 |
履行程序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申请进入赔偿程序,人民法院应审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赔偿请求人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结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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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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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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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结案归档
节点编号 |
1.4.4 |
节点名称 |
结案归档 |
节点业务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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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档案部门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审结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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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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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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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文书上网
节点编号 |
1.4.5 |
节点名称 |
文书上网 |
节点业务描述 |
归档后,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站,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
参与主体 |
承办人、书记员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案件生效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7个工作日内 |
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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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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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申诉(参见国家赔偿3赔委会审理申诉)
节点编号 |
1.4.6 |
节点名称 |
申诉 |
节点业务描述 |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参与主体 |
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在节点体系中的位置 |
赔偿请求人收到决定后 |
节点时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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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文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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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附:1国家赔偿_自赔_程序_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