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指南
2015-06-20 12:54:24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现将各类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民事案件立案。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规范做好登记立案工作。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
(4)证据和证据来源: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目的;
(5)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
(6)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7)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登记和证据清单。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4、以公民住所地确定管辖,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诉时应当提交住所证明。由被告(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应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辖法院辖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
5、起诉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写明委托权限和期限,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否则视为一般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的公函。
6、起诉应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说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证据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数提交,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送达证据副本。
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指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7、起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的装订线。
8、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二、行政案件立案。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规范做好登记立案工作。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
(4)证据和证据来源: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目的;
(5)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
(6)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7)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登记和证据清单。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4、以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我院集中管辖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三县市的行政一审案件。
5、起诉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写明委托权限和期限,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否则视为一般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的公函。
6、起诉应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说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证据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数提交,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送达证据副本。
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指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7、起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的装订线。
8、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于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应当提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
2、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自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诉状应加盖公章;自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自诉状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自诉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证明自诉人、被告人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自诉人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3、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还应当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证据目录清单。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详细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
4、自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的装订线。
5、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
1、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对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申请执行不用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