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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部分法院跨行政区划 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公告

2017-11-29 10:55:3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由我省铁路、楚雄、曲靖、普洱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行政区划内和红河州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行政区划内行政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昆明、红河行政区划内除由铁路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外的一、二审行政案件,仍由辖区内原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二、楚雄州十个市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集中由楚雄市法院、元谋县法院集中管辖;曲靖市九个区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由麒麟区法院、沾益区法院集中管辖;普洱市十个区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思茅区法院、景谷县法院、澜沧县法院集中管辖;

  三、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仍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定分别由各非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管辖;

  四、集中管辖实施前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五、原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予以立案的,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原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审理。

  六、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

  七、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于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720